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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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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照證券商辦理業務之有關法令辦理;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之應遵循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2. 2.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依金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3. 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應依照證券商辦理業務之相關法令辦理。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則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此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依照金管會訂定的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來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應依法令、章程以及前述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

  • 分公司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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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