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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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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進行檢查,以確定其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情況。另外,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證券商按時提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透過派員或委託機構來監察和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運作情況,並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的財務和其他文件。這有助於確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遵守法規,並確保產業的健康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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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