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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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進行檢查,以確定其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情況。另外,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證券商按時提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透過派員或委託機構來監察和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運作情況,並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的財務和其他文件。這有助於確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遵守法規,並確保產業的健康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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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