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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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的內容,該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這項規定指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過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 這項規定指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每季和每月結束後的十天內,需要根據相關報表的格式,在「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業務相關的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和業務相關的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 3.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指出第一項規定中申報的報表,應按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進行辦理。 4.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 這項規定指出第二項規定中申報的報表格式、內容和方式,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進行洽商並另行制定。 根據上述內容,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此外,每季和每月結束後的十天內需要在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相關的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和業務相關的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申報的報表應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辦理,而報表的格式、內容和方式則由金管會與中央銀行進行洽商並另行制定。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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