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的條件。根據該條款,該盈餘必須經由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簽證,然後才能納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的盈餘中。在向金管會申報之後,方可進行匯出。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