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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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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的條件。根據該條款,該盈餘必須經由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簽證,然後才能納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的盈餘中。在向金管會申報之後,方可進行匯出。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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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