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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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該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并且需要維持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比率。如果證券商的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金管會規定的比率,金管會可以命令其在限期内改善,如果在期限內未能改善,金管會有權暫停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全部或一部業務,直到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經金管會核准才能恢復業務。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善,金管會有權撤銷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營業許可,并通知中央銀行。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最新版。
- 分公司名詞
- 俟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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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