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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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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款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句話提到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5條,要求公開收購人在申報時應記載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的相關事項,包括數量、取得成本以及與此證券相關的交易紀錄。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公司,還應該包括董事和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的相關事項。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這條法規的內容。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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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