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款事項。
這句話提到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5條,要求公開收購人在申報時應記載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的相關事項,包括數量、取得成本以及與此證券相關的交易紀錄。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公司,還應該包括董事和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的相關事項。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這條法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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