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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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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如應賣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二)如應賣受益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4條,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應該記載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和地點。這表示公開收購人應當確定支付收購對價的具體時間,選擇支付收購對價的方式,以及指定支付收購對價的地點。 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的交割時間、方法和地點。這指的是應賣人應該確定成交受益證券的具體時間,選擇成交受益證券的方法,以及指定成交受益證券的地點。 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的退還時間、方法和地點: (一)如果應賣人的數量未達到最低預定收購數量,那麼公開收購人應該記載退還應賣受益證券的處理方式。 (二)如果應賣受益證券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可能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公開收購人應該按照相同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的部分,並記載退還應賣受益證券的處理方式。 這些規定要求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清楚記載支付收購對價、成交受益證券和未成交受益證券的後續處理方式,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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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