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之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經本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之風險。 四、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之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了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其中包括: 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之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經本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之風險。 四、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之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根據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這些風險包括: 一、如果公開收購案件根據該法第43條之5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停止進行的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的風險。 三、如果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和公告的內容根據該法第43條之5第2項經主管機關命令重行申報和公告的風險。 四、根據該法第8條第2項的規定,因為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況而改變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的風險。 五、如果公開收購人根據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延長收購期限,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的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該法第20條第6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的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的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的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的重大風險。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記載參與應賣之風險,在其中第33條列出了多項風險事項的細節。這些風險包括: 一、如果公開收購案按照法律第43條之5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停止進行的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的風險。 三、如果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和公告的內容依法律第43條之5第2項經公開收購人再次申報和公告的風險。 四、根據第8條第2項規定,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況而改變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的風險。 五、如果公開收購人根據第19條第2項的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的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在沒有按照第20條第6項規定情況下,不能撤銷應賣的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的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的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的重大風險。 依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應賣方必須在參與應賣之風險一節中註明以下事項: 一、公開收購案件按照該法第43條之5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停止進行的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的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的內容根據該法第43條之5第2項經本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的風險。 四、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的風險,依據第8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公開收購人根據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的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第二十條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以上是依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對參與應賣之風險進行的解釋。該條列出了不同風險的細節,包括: 一、如果公開收購案按照該法第43條之5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停止進行的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的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和公告的內容根據該法第43條之5第2項經公開收購人再次申報和公告的風險。 四、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況而改變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的風險,這是根據第8條第2項的規定。 五、公開收購人根據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的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第二十條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的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的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的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的重大風險。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參與應賣方應在其顯著位置註明參與應賣之風險事項。這些風險事項包括: 一、如果公開收購案件按照法律第43條之5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停止進行的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的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的內容依法律第43條之5第2項經本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的風險。 四、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的風險。 五、公開收購人依法律第19條第2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的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法律第20條第6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其中包括: 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43條之5第1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之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43條之5第2項經本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之風險。 四、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之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其中包括: 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43條之5第1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之風險。 二、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 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43條之5第2項經本會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之風險。 四、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變更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延後取得收購對價之風險。 六、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撤銷應賣之風險。 七、應賣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 八、應賣受益證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 九、其他公開收購人明知足以影響收購程序進行之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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