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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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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 (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二)增購、處分或其他涉及信託財產經營管理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三)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四)有於取得被收購受益證券後一年內復轉讓予他人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二、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生終止信託契約、下市(櫃)或其他任何將影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人權益之重大事項。 三、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另有其他重大計畫者,該計畫內容。
  2. 2.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者,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所瞭解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價值及其進行公開收購之理由。 二、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持有人公平與否,並說明參考之因素。 三、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最近二年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如有,應說明估價報告書之內容、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取之報酬。 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後於國內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櫃)之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7條,對於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人需記載以下事項: 1. 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未來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 繼續委託或變更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意願和計畫內容。 - 增購、處分或其他涉及信託財產經營管理的計畫,以及計畫的內容。 - 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計畫,以及計畫的內容。 - 有否在一年內將被收購受益證券轉讓給他人的計畫,以及計畫的內容。 2. 在收購完成後,對會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計畫: - 終止信託契約。 - 使該基金下市(櫃)。 - 任何其他可能影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如果公開收購人計畫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則還需記載以下事項: - 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價值及公開收購的理由。 - 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人的公平性,並說明參考的因素。 -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過去兩年內是否取得有關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的估價報告書,如果有,需說明報告書的內容、外部人士的身份、專業資格以及報酬。 -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後是否計劃在國內證券交易市場重新上市(櫃)。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逐條解釋,參考資料來自「不動產投資信託之認股權實踐─以高成長投資之投資策略為基礎之觀點」一文。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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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