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7條,對於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人需記載以下事項: 1. 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未來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 繼續委託或變更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意願和計畫內容。 - 增購、處分或其他涉及信託財產經營管理的計畫,以及計畫的內容。 - 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計畫,以及計畫的內容。 - 有否在一年內將被收購受益證券轉讓給他人的計畫,以及計畫的內容。 2. 在收購完成後,對會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計畫: - 終止信託契約。 - 使該基金下市(櫃)。 - 任何其他可能影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如果公開收購人計畫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則還需記載以下事項: - 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價值及公開收購的理由。 - 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人的公平性,並說明參考的因素。 -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過去兩年內是否取得有關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的估價報告書,如果有,需說明報告書的內容、外部人士的身份、專業資格以及報酬。 -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後是否計劃在國內證券交易市場重新上市(櫃)。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逐條解釋,參考資料來自「不動產投資信託之認股權實踐─以高成長投資之投資策略為基礎之觀點」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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