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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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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於客戶交易事項有下列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申報,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一、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二、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五、交易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或武器擴散有關聯。 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各項交易,客戶未能說明具體事由,或其事由顯不屬實。 七、委託關係結束後,發現客戶否認該委託、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係被他人所冒用。 八、其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當會計師對客戶交易事項有以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之一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 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2. 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3. 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4. 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5. 交易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或武器擴散有關聯。 6.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會計師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各項交易,但客戶未能說明具體事由,或其事由顯不屬實。 7. 委託關係結束後,發現客戶否認該委託、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係被他人所冒用。 8. 其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事。 針對這些情形,根據法規,會計師應該向調查局申報並做出相關紀錄。以下是參考資料中與其中幾項情形有關的範例: 1. 對於第一項情形,若客戶在交易中多次使用略低於五十萬元的現金,但未提供正當理由,會計師應向調查局申報。例如,如果一個客戶在短時間內多次使用48萬元現金進行交易,且沒有明確的合法理由,這就是一個疑似洗錢的情形。 2. 在第二項中,如果客戶以不同形式的款項支付交易金額,而且缺乏合法理由,例如使用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會計師也應該進行申報。例如,如果一個客戶以美元現金支付60萬元購買不動產,並沒有合理的解釋為什麼要使用現金,這可能涉及洗錢活動。 7. 第七項提到,如果在與客戶的委託結束後發現客戶否認委託、無客戶存在或其他證據顯示客戶被他人冒用,會計師應向調查局申報。例如,如果一個客戶聲稱從未簽訂過任何合約,並且無法提供任何直接關於自己的證據,這可能表明該客戶的身份可能被他人冒用。 根據這些情形與相關範例,會計師應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的要求,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進行申報及相關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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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3 條規定:「會計師對於客戶交易事項有下列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