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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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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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一條,該辦法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訂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設置及遵循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該項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開展證券業務,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申請許可。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該項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設立、經營及監督管理均應依照本法之規定辦理,并應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 因此,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一條的制定,是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規範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設置及遵循事項,以確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法規
- 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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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