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42 條(法定盈餘公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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