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42 條(法定盈餘公積)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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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42條(法定盈餘公積)的規定,中央銀行每屆決算時要提取純益的百分之五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當法定盈餘公積達到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意的話,可以將提取率降低。但是降低後的提取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在每一屆決算時,中央銀行需要提取純益的一部分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且根據當年度的資本額來決定提取的百分比。當法定盈餘公積達到資本額時,可以通過經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降低提取率,但是降低後的提取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法第42條([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2&FLNO=42)):根據中央銀行法第42條的規定,中央銀行每屆決算時要提取純益的一部分作為法定盈餘公積。同時,該法條還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達到當年度資本額時,可以通過經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降低提取率,但是降低後的提取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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