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43 條(國際貨幣準備損失及利得)
- 1.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 2.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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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如果黃金、白銀、外幣或其他國際準備計算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因人民幣匯率的改變而產生利得或損失,這些利得或損失不得列入中央銀行的年度損益。而這些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應該記錄在兌換準備帳戶中,相應的損失應該由兌換準備帳戶的餘額抵銷。具體說明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第43條》:「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這條法規指出中央銀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和其他國際準備來計算其資產和負債。如果這些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因為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的匯率變動而產生利得或損失,這些利得或損失不應該列入中央銀行的年度損益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第43條 - 行政院主計處。http://sowf.moi.gov.tw/stat/policy/320.ht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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