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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43國際貨幣準備損失及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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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2. 2.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如果黃金、白銀、外幣或其他國際準備計算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因人民幣匯率的改變而產生利得或損失,這些利得或損失不得列入中央銀行的年度損益。而這些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應該記錄在兌換準備帳戶中,相應的損失應該由兌換準備帳戶的餘額抵銷。具體說明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第43條》:「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這條法規指出中央銀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和其他國際準備來計算其資產和負債。如果這些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因為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的匯率變動而產生利得或損失,這些利得或損失不應該列入中央銀行的年度損益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第43條 - 行政院主計處。http://sowf.moi.gov.tw/stat/policy/320.htm

立法沿革 1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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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43 條規定:「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