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43 條(國際貨幣準備損失及利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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