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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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鑄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精鑄產品及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勳獎章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其他精鑄品之研究開發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鑄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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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18條,精鑄工場掌理以下事項: 一、關於各種精鑄產品及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項。根據這項法規,精鑄工場負責製造各種精鑄產品和紀念幣(章、牌),同時也要負責這些產品的保管工作。該工場需要依照相關法規和程序進行生產製造,並確保產品的品質和保存狀態。 二、關於勳獎章之製作及保管事項。根據規程,精鑄工場也負責製造和保管勳獎章。勳獎章是一種特殊的獎勵和表彰物品,因此工場需要確保其製作過程的品質和保管措施。 三、關於其他精鑄品之研究開發事項。根據該條款,精鑄工場負責進行其他精鑄產品的研究和開發工作。這可能包括新的產品設計、製造工藝的改進、材料的研究等方面。 四、其他有關精鑄業務事項。該條款還指出,精鑄工場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精鑄業務相關的事項。這可能包括設備維護、品質控制、生產計劃等方面。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的這些規定,精鑄工場在精鑄產品和勳獎章的製作、研究開發和保管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這些事項需要依照相應的法規和程序進行,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工廠的運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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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