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10 條
- 1.本行職員陞遷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陞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但非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資格者,最低服務年資應延長一年。 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任現職等最近二年年度考核,均列甲等。
- 2.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處分,或曾依本準則受免職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處分。 四、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七、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八、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 3.工作績效優異或具本行所需之特殊資歷、學識職員,無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得專案晉陞,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 4.本行職員之陞遷、輪調事項及陞遷次序表,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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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10條,對於本行職員的陞遷,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資:屆滿陞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者,最低服務年資應延長一年。 2. 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任現職等最近二年年度考核,均列甲等。 另外,第10條第2項也規定了幾種情形下不得辦理陞任: 1.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除外。 2. 最近二年內曾受撤職、休職、降級等處分,或曾被免職。 3. 最近一年內曾受減俸或記過處分。 4. 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懲處。 5. 在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期間。 6. 在留職停薪期間,除非是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而被派往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借調到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的情況。 7. 在依法停職期間或獲准延長病假期間。 然而,第3項規定了如果工作績效優異或具有本行所需之特殊資歷、學識的職員,且沒有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則可以專案晉陞,不受第1項的限制。 最後,陞遷和輪調事項以及陞遷次序表由中央銀行自行決定。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中央銀行對於職員陞遷有一系列明確的條件和限制,以確保陞遷的公正和適當性。這些政策旨在鼓勵優秀的職員發展並確保組織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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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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