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職員陞遷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陞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但大專以上學校畢或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資格者,最低服務年資應延長一年。 二、考: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任現職等最近二年年度考核,均列甲等。
  2.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撤職休職降級處分,或曾依本準則受免職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減俸或記過處分。 四、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七、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八、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3. 工作績效優異或具本行所需之特殊資歷、學識職員,無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得專案晉陞,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4. 本行職員之陞遷、輪調事項及陞遷次序表,由本行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