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12 條
- 1.本行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除年度內為達成本法第二條所定經營目標之政策因素需要外,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
- 2.本行年度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應依前項規定擬訂,提經本行理事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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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了中央銀行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編列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此外,在不超過最近三年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的原則下,用人費比率應擬訂。同時,年度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需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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