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16 條
- 1.本行人員之用人費,應在核定之支付限額內撙節開支。本行得按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另本行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時,得酌增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 2.前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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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16條的規定,中央銀行在支付限額範圍內,應節省人員費用。根據中央銀行的工作考核成績,可以發放考核獎金,最高限額為該人員的兩個月薪資總額。此外,根據中央銀行的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和人員的工作績效及貢獻程度,可以發放績效獎金,最高限額為該人員的二點四個月薪資總額。然而,如果中央銀行被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則可以超過月數上限發放績效獎金。具體的執行細節由中央銀行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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