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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薪給、獎金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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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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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人員之用人費,應在
核定
之支付限額內撙節開支。本行得按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
核
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另本行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時,得酌增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前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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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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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派)免遷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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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薪給、獎金及福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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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考核獎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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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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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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