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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0 條

  1. 1.年度考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2. 2.前項考核之細目,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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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20條,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此條規定了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的基準,即以平時考核的結果作為依據,評估人員在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方面的表現。此外,具體的考核細目由中央銀行制定。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例如在第1項中提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明確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這表示各機關辦理考績時,應參考公務人員在平時的工作表現、操行品質、學識水平和才能能力等方面的情況。 另外,根據同樣的參考資料,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的規定為例,機關首長在評定考績等次時,應衡量受考人的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具體事蹟評定適當的考績等次。這意味著機關首長在評定考績時,可以參考受考人平時的工作表現紀錄和獎懲情況,並根據具體的事蹟評定適當的考績等次。 總之,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20條和相關參考資料,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評估人員在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方面的表現。具體的考核細目由中央銀行制定,機關首長在評定考績等次時,可以參考受考人的平時成績紀錄、獎懲情況和具體事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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