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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度考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2. 考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本行定之。
  3.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
  4. 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其他假別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5. 除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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