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1 條

  1. 1.年度考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2. 2.考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本行定之。
  3. 3.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
  4. 4.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其他假別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5. 5.除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21 條如下: 1.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丁等:不滿六十分。 2. 考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本行定之。 3.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中不包含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 4. 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其他假別之假;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5. 除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根據以上法條,中央銀行的年度考核制度中,考核滿分為100分,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對應的分數範圍明確規定。其中,甲等為80分以上,乙等為70分以上但不滿80分,丙等為60分以上但不滿70分,丁等為不滿60分。考核等第的具體依據由本行定出。 根據該法條第3項,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某些不利情事,如受過刑事或懲戒處分、參加相關考試並受到扣考處分、累積記過以上的處分、曠職或超過一定天數的事、病假以及有惡劣態度影響本行聲譽等,則不得考列甲等。 此外,根據第4項,辦理考核時不得將法定的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考量受考人等第的因素。 最後,根據第5項,在除了特定條件下,若受考人不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得考列丁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怠忽職守或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品行不端或違反法令損害聲譽,且該等情事需有確實證據支持。 這些規定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的精神,旨在對中央銀行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客觀評價,以確保公正性和適當的人事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