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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度考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給與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給與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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