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3 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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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了中央銀行對於員工評定的考核獎懲措施。根據該條規定: - 甲等員工將被給予一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 - 乙等員工將被給予半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 - 丙等員工將不獲得任何獎懲。 - 丁等員工將被免職。 該法規的適用對象是中央銀行的員工,並根據其績效評估結果來決定獎懲的等級與獎金金額。根據最新的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獎懲等級的評定是根據個人的績效表現來進行的。在該準則中,沒有提供與參考資料具體相關的範例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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