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5 條
- 1.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 2.前項獎懲基準,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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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25條爲中央銀行制定的關於平時考核之獎懲的規定。根據該條,獎勵可分為嘉獎、記功和記大功,而懲處則包括申誡、記過和記大過。根據該條第一款,嘉獎三次可記為一次記功,記功三次可記為一次記大功,申誡三次可記為一次記過,記過三次可記為一次記大過。而同一年度中,獎懲之間可以進行抵銷。然而,若沒有獎懲之間的抵銷,而累積的懲處達到二大過,則該年度考核結果將列爲丁等。至於獎懲的具體標準,則由中央銀行自行定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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