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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平時考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2. 前項獎懲基準,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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