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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27 條

本行年度工作考成結果,與本行個人年度考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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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27條,該規定了本行年度工作考成結果與個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的關係。根據該條規定,甲等人數不得超過考核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乙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丙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丁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這意味著,中央銀行對於年度工作考成結果有一定的控制,以確保不同等級的人數分佈在一定的範圍內。舉例來說,如果考核人數總共有100人,則甲等人數應不超過75人,乙等人數不超過65人,丙等人數不超過45人,丁等人數不超過35人。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中央銀行的工作品質和效能,確保在各級人員中有一定比例的優秀人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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