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 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 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駐衛警察。 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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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條的解釋,本條所稱本行人員包括總裁、副總裁以及以下幾種人員:一、本行職員,指根據中央銀行法、人事管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被本行任用或派遣的人員。二、聘用人員,指根據本準則以合約形式聘用的專業或技術人員。三、駐衛警察,指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的駐衛警察。四、本行工員,指被本行僱用的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包括駕駛)。根據此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本行人員包括總裁、副總裁、本行職員、聘用人員、駐衛警察與本行工員。 2. 本準則所定義的本行職員是指根據中央銀行法、人事管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被本行任用或派遣的人員。這些法規包括中央銀行法、人事管理準則等。 3. 本準則所定義的聘用人員是指根據本準則以合約形式聘用的專業或技術人員。這些合約應符合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4. 本準則所定義的駐衛警察是指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的駐衛警察。這些辦法可能包括駐衛警察的職責、權限、任用程序等相關規定。 5. 本準則所定義的本行工員是指被本行僱用的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包括駕駛)。這些工員的雇佣須符合本準則的規定。 以上提及的解釋來自「中央銀行法」、「人事管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根據中台灣網路資料庫,中央銀行法已於2020年12月25日修正並公布於同年12月31日生效,最新版本會含有相關法條的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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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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