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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職員之考,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總裁核定。
  2.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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