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0 條
- 1.本行職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總裁核定。
- 2.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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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0條,該法規規定了中央銀行人員的考核程序。根據第1項,該行職員的考核由主管人員根據考核表項目進行評擬,然後提交人事評審考核會進行初核,最後由總裁進行核定。如果是年終考核以外的其他另予考核,則除非被評為丁等,否則可以直接由總裁核定。 根據第2項,辦理考核的人員應該嚴守考核過程的秘密,不得洩漏,也不能遺漏或錯誤。對於違反該規定的人員,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給予懲處。 這些解釋基於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0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中央銀行制度與法規大全》,這是中央銀行相關的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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