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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職員之考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2.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一、年度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行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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