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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1 條

  1. 1.本行職員之考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2. 2.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一、年度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行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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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1條,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對於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考核結果的執行應依以下規定進行。對於應予免職的考核結果,應自確定之日起執行;在確定之前,應先行停職。對於年度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的情況,應在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對於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的情況,應自中央銀行核定之日起執行。 這些規定意味著當中央銀行對職員進行考核後,需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的情況,需先給予他們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對於考核結果應予免職的情況,應在通知中附記處分理由和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不同種類的考核結果有不同的執行時間。對於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的情況,執行時間應在下一年度開始之日起。對於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的情況,執行時間應從中央銀行核定之日起。 以上資料參考自最新的中央銀行相關法規以及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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