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2 條
- 1.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
- 2.本行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本行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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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2條,該準則規定了本行職員自願退休的資格和情形。在第1項中,提到了本行職員需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並達到六十歲或任職二十五年以上才能自願退休。而在第2項中,提到了在本行任職滿十五年的情況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該准予自願退休:出具由合格醫院開立的符合公保失能給付標準的證明,罹患末期惡性腫瘤或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定之末期病人的證明,領有權責機關核發的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且被本行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或其他相當工作,或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並經依勞工保險法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2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本行職員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自願退休,依法享受相關福利。職員需要滿足任職年資和年齡的要求,或滿足一些特殊的健康或身心狀況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本行職員已經在本行工作超過五年,且已經年滿六十歲或在職滿二十五年,他就有資格申請自願退休。另外,如果一位本行職員在職滿十五年並符合公保失能給付標準、罹患末期惡性腫瘤、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等情況,他也有資格申請自願退休。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本行職員在特定情況下能夠選擇退休,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和保障。參考資料提供了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和應用範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該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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