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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3 條

  1. 1.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但本法規定有任期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規定之年齡,本行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基準酌予提前。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3. 3.第一項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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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3條的規定: 1. 任職於中央銀行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的職員應該辦理屆齡退休。然而,對於有任期的職位則不在此限。 2. 在上述第1項的規定之下,中央銀行得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責任而訂定不同的退休年齡,但不得低於55歲。 3. 應該辦理屆齡退休的職員至遲的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 出生於1月至6月之間的職員,至遲為7月16日。 - 出生於7月至12月之間的職員,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例如,如果某位中央銀行的職員在2022年5月出生並且已在該銀行工作超過5年且年滿65歲,則他/她應在2022年7月16日前辦理屆齡退休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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