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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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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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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但本法規定有任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之年齡,本行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基準酌予提前。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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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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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派)免遷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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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薪給、獎金及福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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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考核獎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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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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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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