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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3-1 條

  1. 1.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行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三十二條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認定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2. 2.本行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前,除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者外,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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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33-1 條的規定: 1. 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的職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行將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a. 未符合第三十二條自願退休條件,並且受監護或宣告尚未撤銷。 b. 身體或心理上有下列傷病或障礙情況之一,經認定無法從事本職工作,也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 繳交合格醫院所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的證明,並已領取失能給付金,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等級的證明。 - 罹患第三期以上的惡性腫瘤,且繳交合格醫院所出具的證明。 2. 在本行依據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之前,除非當事人表示不願意繼續任職並以書面形式表達,本行應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例如,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職員符合第二項第一目規定且擬申請命令退休時,本行應提供相關的職業重建服務,以幫助他們重新就業或轉換職業。這項措施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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