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3-4 條
- 1.本行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申請屆齡退休。
- 2.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本行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 3.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一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第三十四條之標準核發給與。
- 4.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薪給,由本行自所發退休金或撫卹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 5.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三十六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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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33-4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規定,如果某位中央銀行職員出現逾屆退休日期的情形,該職員應在原因消滅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屆齡退休。 舉例:如果一位職員原定在2022年1月1日退休,但因特殊情況延遲退休至2022年7月1日。當特殊情況消除後的六個月內(即2022年7月1日之後),該職員需要提交申請文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屆齡退休。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人員的退休生效日期應為其原定的屆退休日期。但是,如果該職員在被核准復職之前休職,則其退休生效日期應為原因消滅並經中央銀行核准復職的日期。 舉例:一位職員原定在2022年1月1日退休,但因特殊情況休職,並經中央銀行核准復職,復職日期為2023年1月1日。在這種情況下,該職員的退休生效日期應為2023年1月1日,即復職日期。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第一項所指的職員在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去世,遺族可以根據第三十四條的標準申請核發遺族給與。 舉例:一位職員在特殊情況下逾期退休,但在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去世。根據該規定,該職員的遺族可以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獲得遺族給與。 4.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依照前條第三項的規定所領取的半數薪給,應從退休金或撫卹金中扣抵並回收。 舉例:如果一位職員在特殊情況下逾期退休,根據前條第三項的規定,該職員只能領取薪給的一半。根據該規定,中央銀行應從該職員的退休金或撫卹金中扣除相應的數額。 5. 根據第五項的規定,如果職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仍然不能辦理退休: 一、根據法律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在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然具備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喪失辦理退休權利的法定情況。 舉例:如果一位職員根據法律規定被以撤職或免職的方式終止職務,則該職員無法辦理退休。另外,如果該職員在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然具備喪失辦理退休權利的情況,則也無法辦理退休。 以上內容根據中央銀行所公布的最新人事管理準則進行釋義,以確保準確性和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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