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5-1 條
- 1.本行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含適用勞基法規定標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加發之經費由本行編列預算支給。
- 2.第一項慰助金之計支標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
- 3.曾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 4.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本行;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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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35-1 條規定了關於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的相關事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被精簡而退休或資遣的人員可以一次性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基法規定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的一個月預告工資。此外,從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的人員,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但不包括一個月預告工資。加發慰助金的經費會由本行編列預算支給。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慰助金的計算標準是指每個月支領的單一薪給的金額。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曾經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且已經支領過加發的給與的人員,將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的規定。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專案精簡人員如果在資遣或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次任職於機關(構),並且每個月的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則再任機關(構)應扣除其退休或資遣月數的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中央銀行。如果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如果超過一個月,則不計算畸零日數。 依據《中央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中央銀行有權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措施處理人事事務,其中包括退休和資遣人員的慰助金相關事宜。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被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的權益,並確保中央銀行的人事成本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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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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