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5-2 條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本行人員(不含本行工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準則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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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5-2條的規定,如果一位曾經按照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並核發相應的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的人再次進入中央銀行擔任職務(不包括工人),並且重新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那麼他的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該包括以前由政府列入預算支付的退休、資遣基數、百分比、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這個合併計算的金額不應該超過本準則規定的最高給與基準。如果以前的退休或資遣給與已經達到最高限額,就不再增加;如果還沒達到最高限額,就應該補足差額。 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人曾經在五年前以退休金基數每年兩個基數的標準退休,現在重新進入中央銀行並辦理退休,而現在的退休金基數標準是每年三個基數,那麼他的退休金基數應該是以前的退休金基數加上現在的退休金基數,也就是每年五個基數。如果以前的退休金基數已經達到最高限額,那麼就不再增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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