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5-4 條
- 1.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 2.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算。
- 3.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三十六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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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5-4條: 1. 本條規定適用於滿足以下條件的本行職員: - 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 - 在107年7月1日之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 根據本條款,這些職員可以保留其任職年資,並在年滿65歲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本行核定其年資和退休金額。 例如,如果一位在本行工作了6年的職員在107年7月2日未退休或被解雇而離職,他可以在他年滿65歲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以保留其6年的任職年資和獲得退休金。 2. 這些符合第一項規定的職員所支領的退休金的計算方式遵循第34條的規定。 3. 以下情形的職員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 根據法律被撤職、免職或解除職務。 - 第一項所述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發生了根據第36條所定的喪失辦理退休權利的法定事由。 - 第一項所述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發生了依據第33條之三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件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職員在辦理退休時被法律撤職,他不符合第一項規定,因此不能保留任職年資或獲得退休金。 以上是對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5-4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我的最新資料,這些釋義是準確無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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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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