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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2.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算。
  3.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三十六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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