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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7 條

  1. 1.本準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職員,其月退休金依本準則施行前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發給之。
  2. 2.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 3.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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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7條規定如下: 1. 本準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職員,其月退休金依本準則施行前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發給之。 這條規定意味著已經在中央銀行實施本準則之前退休且已經領取月退休金的職員,在計算退休金時仍按照之前適用的法令規定來計算並發給退休金。 例如,如果某位職員在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實施之前已經退休且領取了退休金,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的退休金計算仍然按照當時適用的相關法令規定進行。 2. 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 死亡。 - 褫奪公權終身。 -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已經領取月退休金的職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則將喪失繼續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 例如,如果退休職員被判定犯有內亂罪或外患罪,並且經過判刑確定,那麼他就會喪失繼續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 3. 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6條第1項及第77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已經領取月退休金的職員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6條第1項或第77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況之一,則他將暫停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直到相應的原因消失時才能恢復領取。 例如,如果某位退休職員因為參與特定集體活動而被停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的撫卹金,那麼他的月退休金也將暫停領取,直到他不再符合被停止的原因時,才能恢復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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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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