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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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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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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
退休金
職員,其月退休金依本準則施行前適用之
法令
規定計算發給之。
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
褫奪公權
終身。 三、犯
內亂罪
、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所定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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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派)免遷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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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薪給、獎金及福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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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考核獎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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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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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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