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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2. 本行職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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