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38 條
- 1.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 2.本行職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
- 3.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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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8條的規定,如果中央銀行職員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除了按照第34條的退休金計算基準給予撫卹金外,還要支付三個月薪資的喪葬費。如果職員在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則其撫卹金和喪葬費的給予也要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依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8條的範例,如果一位中央銀行職員在職期間因意外死亡,而其月薪為10,000元,那麼根據第38條的規定,該職員的家屬將獲得30,000元的撫卹金以及三個月的喪葬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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