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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
  2. 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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