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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 條

  1. 1.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
  2. 2.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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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4 條,中央銀行的職務分為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其中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不列入職等範圍。第五職等以上的人員被歸為職員,而第四職等以下則被歸為工員。局長及處長的職位與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的總經理相等,因此不單獨列出職等。 這段法規是用來規範中央銀行的人事管理,明確規定了各級職務的範疇和職等分類。這些規定有助於確定員工的職位和權限,確保人事管理的公平和透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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