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0 條
- 1.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 2.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前項第二款之死亡,係因本行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給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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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0條,該條款規定了本行職員在特定情況下享受撫卹金的條件和金額。根據第40條第1項,如果職員遇到執行艱困任務或處於危險狀況時死亡,包括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面臨高度死亡可能性的危害事故而奮勇執行任務以及在辦公場所或執行公差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而死亡,該職員的撫卹金將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如果職員在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而死亡,則根據第38條的規定給予給卹。這表示如果職員因自己重大的交通違規行為導致死亡,將不會享受到額外的撫卹金。這些規定旨在為在執行衝突和危險任務時為中央銀行做出重大犧牲的職員提供適當的補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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