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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1 條

  1. 1.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2. 2.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之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及喪葬費由未再婚之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及喪葬費,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第四十二條規定喪失領受權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第四十二條規定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3. 3.本行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本行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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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該條分為三個款。第1款規定,中央銀行職員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的配偶領取其中二分之一,其餘由遺族依照以下順序平均領取: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例如,如果職員有三個子女,則撫卹金及喪葬費會平均分給這三個子女。 第2款規定,如果除了未再婚的配偶之外,沒有符合第1款規定的遺族,該款表示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的配偶獨自領取;如果沒有配偶或配偶已再婚,則撫卹金及喪葬費應依序由前面款項的遺族領取。如果同一順序有多人時,如果有人因死亡、拋棄或根據第42條喪失領取權益,則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中其他有領取權的人。然而,如果第1款所指定的第一順序的領取人因死亡、拋棄或根據第42條的規定喪失領取權益,則由他們的子女代為領取。 第3款規定,如果中央銀行職員在生前設立了遺囑,並在第1款的遺族中指定了撫卹金的領取人,就按照遺囑來執行。然而,未成年子女的領取比率不得低於他們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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