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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2.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之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及喪葬費由未再婚之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及喪葬費,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第四十二條規定喪失領受權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第四十二條規定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3. 本行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本行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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