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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5 條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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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5條,中央銀行的職員資遣事宜應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資遣費的給與基準如下: 一、對於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以前的任職年資,應依當時的法令規定進行計算。 二、對於中華民國86年5月1日以後的任職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職員在86年3月30日被資遣,其任職年資屬於86年4月30日以前的範疇。根據該法規,該職員的資遣費給與應遵循當時的法令規定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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