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