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退除給與、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 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 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 三、曾任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
- 本行職員曾任義務役年資,由政府依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且依前項第三款規定併計者,該段年資之退離給與,由本行就政府於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與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退離給與間之差額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