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6 條

  1. 1.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給退休(職、伍)金、退除給與、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 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 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 三、曾任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
  2. 2.本行職員曾任義務役年資,由政府依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且依前項第三款規定併計者,該段年資之退離給與,由本行就政府於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與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退離給與間之差額核給。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6條,中央銀行的職員任職年資的計算應當併計以下年資: 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的年資。 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的年資。 三、曾服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的年資。 例如,如果一位職員在中央銀行工作期間之前曾經在政府機關擔任公務員、在公立學校擔任教職員,或在軍中服役,則這些年資都應計算在內。根據具體情況,職員的總任職年資將包括在中央銀行內以及在其他機構或軍中的任職年資之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