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7 條
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原提存之公、自提儲金應予保留,由本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運用,於本行職員離職時,依本準則施行前當時適用之法令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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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7條,自86年5月1日起,中央銀行應根據相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在此之前提存的公積金或自提儲金應留存,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和運用。當中央銀行職員離職時,根據施行前適用的相關法規發放所述公積金或自提儲金。 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中央銀行的退休基金得到有效管理和運用,同時確保離職人員能夠按照相關法規獲得其所提存的公積金或自提儲金。中央銀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並代為運用這些基金。 相關範例:如果一名中央銀行職員在中央銀行工作了一段時間後離職,根據此法規,該職員在離職時有權獲得他所提存的公積金或自提儲金,並且根據施行前適用的法規發放給他。這樣可以確保該職員在離職之後能夠獲得他應得的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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