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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9 條

  1. 1.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2. 2.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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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9條,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這表示這些福利給付的權利不可以被轉讓、以來交、扣押或用作擔保。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前述福利給付的受益人可以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上述福利給付金額。然而,專戶內的存款不能用於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目的。這意味著專戶中的存款不能被冻结、扣押或用於擔保債務,並且不能被強制執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福利給付的受益人在需要時可以充分享有這些福利,並避免福利被其他債權人或法院冻结或扣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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