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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2. 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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