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53 條
- 1.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訴願。本行職員因本行對其依本準則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2.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本行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3.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於該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復核。
- 4.復核有理由者,本行應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撤銷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另為管理措施或處置。但不得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管理措施或處置。
-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應維持原管理措施或處置: 一、復核無理由。 二、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三、原管理措施或處置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申請復核者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 6.本行對復核事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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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53 條規定了中央銀行職員對於本行的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有權提起訴願或申請復核的相關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中央銀行職員對於本行的行政處分,如果認為違法或不當且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以在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同樣地,如果中央銀行在法定期間內對職員的申請不作為,且職員認為這損害了他們的權利或利益,也可以提起訴願。 根據第2項,如果法令未規定相關期限,那麼該訴願期間為自本行受理申請之日起的兩個月。 根據第3項,中央銀行職員對於本行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如果認為不當且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可以在該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申請復核,並需詳述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第4項,如果復核有理由,本行應在申請人認為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並可以制定新的管理措施或處置。然而,本行不得在申請人認為不服之範圍內做出更不利於申請人的管理措施或處置。 根據第5項,本行應維持原管理措施或處置的情形有三種情況:一是復核無理由,二是原管理措施或處置的理由雖屬不當,但根據其他理由認為是正當的,三是雖然原管理措施或處置違法或明顯不當,但撤銷或變更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並經過申請人的損害、賠償程度、預防方法和其他相關情況的斟酌而認為撤銷或變更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明顯違反公益。 根據第6項,本行對於申請復核的事件應在收到申請書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回覆,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這一法規保障了中央銀行職員對於本行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的爭議有合理的救濟途徑,並明確了相關的訴願和復核程序。依據這一條款,中央銀行職員可以提起訴願或申請復核,以保障他們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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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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