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7 條
本行職員進用方式如下: 一、申請分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二、自行甄選適當人員。 三、向政府機關(構)指名商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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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中央銀行的職員進用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 申請分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中央銀行可以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的人員中,進行分發聘用。 2. 自行甄選適當人員:中央銀行可以自行進行選拔,選擇合適的人員進行聘用。 3. 向政府機關(構)指名商調人員:中央銀行可以向政府機關(構)提出指名商調的要求,從該機關指定的人員中進行聘用。 其中,第三種方式需要透過向政府機關(構)提出指名商調的要求,並經該機關同意後,才能進行聘用。具體的程序與細節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相關法規、函釋或指引文件,以了解如何向政府機關(構)提出指名商調的程序與要求。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法施行細則 -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進用辦法 - 中央銀行相關函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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