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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8 條

  1. 1.本行新進職員之派用,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進用職員: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九職等派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八職等派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七職等派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六職等派用資格。 二、依前條第二款進用職員: (一)以經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三職等派用資格。 (二)以經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 (三)以具博士學位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一職等派用資格。 (四)以經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九職等派用資格。 (五)以具碩士學位或經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八職等派用資格。
  2. 2.前項新進職員,依規定實習(試用)期滿,經考不合格者,不予派用。
  3. 3.第一項新進職員實習(試用)期間,敘各該派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及核薪事項,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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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8條規定了中央銀行對於新進職員的派用要求和相應的派用資格。根據該規定,新進職員的派用資格是根據其通過考試的等級或特種考試的及格資格來確定的。具體細則如下: 1. 根據前一條第一款,進用職員的派用資格如下: - 通過高等考試的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一等考試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 - 通過高等考試的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二等考試者,取得第九職等派用資格。 - 通過高等考試的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三等考試者,取得第八職等派用資格。 - 通過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四等考試者,取得第七職等派用資格。 - 通過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的五等考試者,取得第六職等派用資格。 2. 根據前一條第二款,進用職員的派用資格如下: - 以通過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的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三職等派用資格。 - 以通過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的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 - 以具有博士學位的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一職等派用資格。 - 以通過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的資格進用者,取得第九職等派用資格。 - 以具有碩士學位或通過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的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的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八職等派用資格。 3. 在實習(試用)期間,新進職員按照各自派用職等的一級薪酬進行薪酬核算。他們的進用和核薪事項由中央銀行依據規定進行確定。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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