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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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後,發票人自退票之次日起算,在七個營業日之金融業對外營業時間內,將贖回之原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送達辦理退票之金融業,並依規定格式套寫四聯式註銷退票紀錄申請單,繳納手續費者,該金融業應即在註銷退票紀錄申請單上蓋印證明收到日期,第一聯代傳票或同有關單據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憑以註銷發票人退票紀錄。 發票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辦妥清償提存,並將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之正、影本(註明其內容與正本同)各一份送達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準用前項規定,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正本經票據交換所驗訖後,應退還發票人。 發票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經檢同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票據交換所核轉中央銀行准予延長註銷退票紀錄期限,而於延長期限內清償票款者,票據交換所應註銷其退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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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發票人在退票的隔日起算,必須在七個營業日內將贖回的原退票和退票理由單送到辦理退票的金融機構。在退票紀錄申請單上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四聯式,並支付手續費。金融業者應在註銷退票紀錄申請單上蓋章,證明收到日期。第一聯代表傳票或其他相關文件應送交當地票據交換所,用以註銷發票人的退票紀錄。 例如,如果支票在退票之後,發票人在七個營業日內將贖回的原退票和退票理由單送到金融機構辦理退票,並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退票紀錄申請單並繳納手續費,然後金融機構在申請單上蓋章,證明收到日期後將第一聯的代傳票送交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註銷退票紀錄,這樣就符合第3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29
- 退票名詞
- 送達名詞
- 註銷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名詞
- 提存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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