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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票發生退票後,發票人無法及時聯繫執票人時,得在前條所訂期限內,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供執票人將原退票予以重行提示,請求付款。辦理退票之金融業得酌收備付手續費。 發票人申請將原退票款列收「其他應付款」帳時,應填具四聯式「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後留存備付原退票據票款申請單」,連同備付原退票據票款及預繳註銷退票紀錄手續費,送交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該金融業應於驗證無訛後,加蓋印章證明收到日期,並將備付原退票款列收「其他應付款」帳,該申請單第一聯由金融業作代傳票或留存,第四聯由申請人收執以代收據,第二、三聯於四個營業日內由金融業轉當地票據交換所備查,票據交換所憑以暫免將該張退票依退票紀錄處理,該退票紀錄於發生本條第四項情形時確定。 前項退票經執票人重行提示獲得兌付者,或「其他應付款」帳上,該備付之票款自退票日起算,留存已滿一年,原退票仍未重行提示請求付款者,往來金融業應即填具「註銷退票紀錄申請單」,連同原退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或「其他應付帳卡影本」,通知當地票據交換所憑以註銷發票人退票紀錄。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退票票款留存之發票人,未依第三項規定註銷退票紀錄而提取備付款者,往來金融業應即退還預繳之註銷退票紀錄手續費,並於四個營業日內,具函通知當地票據交換所撤銷原備查聯,該張退票紀錄即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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