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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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後,非屬拒絕往來戶之發票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提列「其他應付款」帳,而在第三條所訂期限內,將退票款送達辦理退票之金融業,存入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戶者,該支票存款戶自第三條所訂期限之最後一日起至原退票據提示付訖之前一日止,或退票後屆滿一年之日止,每日存款餘額皆保持足付原退票據之票款時,發票人得準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該張退票紀錄,辦理原退票之金融業,應於四個營業日內檢附該支票存款戶之帳卡,票據重行提示付訖者,並檢附原退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註銷發票人該張退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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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5條,當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未拒絕往來戶之發票人應在第3條規定的期限內,將退票款存入發票人的支票存款戶。在此情況下,支票存款戶的每日存款餘額需足夠支付原退票據的票款,在第三條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至原退票據提示付訖之前一日止,或者在退票後屆滿一年之日止。若符合此條件,發票人可以申請註銷該張退票紀錄。金融業在四個營業日內應提供支票存款戶的帳卡和退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註銷該張退票紀錄。 舉例來說,當發票人的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未拒絕往來戶並將退票款存入發票人的支票存款戶。在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發票人的支票存款戶每日存款餘額都足夠支付原退票據的票款,並且在四個營業日內提供相關文件給當地的票據交換所,辦理註銷該張退票紀錄。
- 退票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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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