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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後,屬拒絕往來戶之發票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提列「其他應付款」帳,而在第三條所訂期限內,將退票款送達辦理退票之金融業,存入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戶者,該支票存款戶自第三條所訂期限之最後一日起至原退票據提示付訖之前一日止,或退票後屆滿一年之日止,每日存款餘額皆保持足付原退票據之票款時,發票人得準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該張退票紀錄,辦理原退票之金融業,應於四個營業日內檢附該支票存款戶之帳卡,票據重行提示付訖者,並檢附原退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註銷發票人該張退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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