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登列其相關資料: 一、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二、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票據交換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支票存款戶有以下情形之一,票據交換所應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登列其相關資料: 1. 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2. 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票據交換所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支票存款戶在一年內有三張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並且這些退票紀錄未被註銷,根據該條規定,票據交換所應公告該戶為拒絕往來戶。另外,如果一個支票存款戶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而被判刑確定,並且通知了票據交換所,根據該條規定,票據交換所也應將其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 本票名詞
- 退票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