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登列其相關資料: 一、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二、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票據交換所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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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登列其相關資料: 一、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二、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票據交換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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