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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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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8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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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